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申請辦理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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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辦理流程說明如下(依法務部111年1月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一、增加接見申請流程:
- 需符合下列申請要件之一: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收容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收容人情緒之需要。
4.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收容人在所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戒護科申辦
(04-23803642分機211、傳真:04-23810198),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接見。 - 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1.新收入所未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限。
2.新收入所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限。
二、彈性調整接見申請流程:
- 需符合下列申請要件之一:
1.機關基於戒護安全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收容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3.基於協助收容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之必要時。
4.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5.收容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6.收容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7.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8.收容人家中遭受重大傷害時。
9.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10.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11.收容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12.收容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戒護科申辦(04-23803642分機211、傳真:04-23828528),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接見。
- 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次數限制:
1.接見人全數均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審核辦理。
2.接見人如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限。
三、以上規定適用對象包含本所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受刑人及少年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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