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戒治所為民服務白皮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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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為民服務白皮書
壹:前言
以民為尊的服務態度,是近年來政府機關的行政理念,行政院為提昇各級政府之行政效率,特定頒「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本所為提供民眾最便捷、舒適、有效率的服務,並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以敬業的精神、熱忱的服務來為民服務。
貳:本所工作概況
一、收容對象
(一)、戒 治 所:接收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強制戒治施用毒品成癮之男性受戒治人。
(二)、成人觀察勒戒處所:接收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觀察勒戒施用毒品成癮之男性受戒治人。
(三)、少年戒治所:接收全國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強制戒治之少年。
(四)、少年觀護所:接收台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收容之少年,兼收苗栗、南投、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上訴之男性少年。
(五)、少年觀察勒戒處所:接收台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指揮執行觀察勒戒之男性少年。
(六)、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兼收刑期未滿七年之初、再犯之男性收容人為原則。
二、家屬如何辦理領回金錢、保管物品﹖
(一)、在所收容人經裁定收容之法庭准予責付或交保,則應向該法院辦理責付或交保手續,再向本所洽領保管金錢物品。如收容人未當庭釋放,則還押本所,俟收容人出所時再領回其保管之金錢物品。
(二)、收容人金錢物品之領回,請攜帶證明收容人身分關係之證件,於上班時間至總務科辦理,但以本人及其家屬為限。
(三)、在所收容人若家屬認為有領回交由本所保管之金錢物品之必要時,須由收容人親自寫報告,經本所核准後由家屬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領回手續。
三、收容人接見家屬及發受書信之規定
(一)、戒治所及附設勒戒處所:
1、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受觀察勒戒收容人則以配偶、直系親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
2、接見時間原則如下:惟仍請隨時注意候見室公佈欄之公告。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ㄧ點三十分至四時。
(2)國定例假日不辦接見,如特別開放辦理,均提前於候見室公佈之。
(3)每個月第一星期日,開放假日接見,時間與平日同。
3、接見次數﹕除收容人違反本所紀律經本所處分停止接見或法官、檢察官諭知禁見者外,每週一次。
4、接見限制:
(1)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本所紀律,案情之調查及收容人利益者,得不許接見。
(2)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聽),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前項情形時,得停止其接見。
(3)接見時,每次家屬以二位為限。
(二)、少年觀護所
1、少年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但有特殊情事時,得許與其他人(朋友或在學之老師)接見及發受書信。
2、接見次數﹕除收容人違反本所紀律經本所處分停止接見或法官、檢察官諭知禁見者外,每人每天以一次為限。
3、接見限制與戒治所同。
四、寄送物品與食品之規定
(一)、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
凡寄送之物品或食物,本所依規定應予檢查,同時有下列限制:
1、物品:日常用品及輕便衣物及書籍為限。惟必須先申請核准後為之。
2、受戒治人依法飲食不得送入,但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國曆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時准予送入。附設勒戒處所之收容人依法不論何時均不得送入飲食。
(二)、少年觀護所
凡寄送予少年之必須物品或食物,本所依規定應予檢查,同時有下列限制:
1、食品: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得與每次接見時寄送。寄送之食品數量不得超過二公斤,停止接見者不得寄送食品。
2、物品:日常用品及輕便衣物及書籍為限。惟必須先申請核准後為之。
3、本所依規定,嚴禁少年使用菸酒或其它代用品及麻醉迷幻藥品,另現金及其它足以危害少年身體安全之物品嚴禁夾藏寄送,否則一經查獲依法處理。
五、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一)、為便利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來本所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或上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預約辦理遠距離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因由收容人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1、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患重大疾病者。
2、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3、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4、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六、收容人返家奔喪之規定
(一)、收容人因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可經由最近親屬或收容人直接以書面逕向本所申請戒護返家奔喪。
(二)、申請時請附上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申請表單在本所網頁下載列印)
七、申請收容人在(出)所證明書
(一)、收容人申請在所證明,須由收容人親自書寫報告,經本所長官核准後辦理。
(二)、收容人家屬或收容人申請在(出)所證明,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總務科名籍股辦理。
八、受觀察勒戒費用及戒治費用之繳納
受觀察勒戒收容人及受戒治收容人期滿或停止戒治出所,家屬須至總務科出納處繳交勒戒費用或戒治費用,並由出納人員填寫本所統一收據給予收執。
九、醫療及藥物處理
(一)、本所現有專任家醫科專科醫師1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8位為收容人提供醫療服務。另有護理師、藥師、醫檢師各1位,心理師共4位。形成完整醫療團隊為收容人服務。
(二)、收容人如遇有急症或重大疾病,立即由本所專任醫師診療。如果醫師認為有必要時,則戒護外送鄰近醫院醫療或住院,其醫療費用由收容人負擔。
(三)、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之門診用藥將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以3個月內或經本機關醫療專業判定核准家屬寄入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經核准寄入或當核准送入藥品(在單一窗口辦理),其家屬應填具切結書、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影印本、藥品明細影印本或完整藥袋及診斷書影印本及身分證影印本,並經本所醫師檢查合格並經機關同意後,交由收容人簽收發給之。
十、便民服務
(一)、首長信箱:凡對本所有興革意見或反映事項,歡迎以書面資料投遞「便民信箱」,本所定期開啟彙整陳送機關首長。
(二)、子女管教輔導:本所設有「李老師專線」04-23803642 轉分機 282,協助家長解決子女管教之疑難問題。
(三)、志工服務:有關收容人輔導、處遇及接見服務等事項,均可尋求志工隊協助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