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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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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戒治所為民服務白皮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8
  • 資料點閱次數:7306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為民服務白皮書

壹、前言

「以民為尊」的服務態度係近年來政府機關重要的行政理念,行政院為提昇各級政府之行政效率,特定頒「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本所向來秉持依法行政的原則,為提供民眾最便捷、舒適、有效率的服務,並以敬業、熱忱辦理各項為民服務。

貳、本所工作概況

一、收容對象

(一)戒治所:接收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等地方檢察署指揮執行強制戒治施用毒品成癮男性受戒治人。
(二)成人觀察勒戒處所:接收臺中、南投、彰化等地方檢察署指揮執行觀察勒戒施用毒品成癮男性受勒戒人。
(三)少年戒治所:接收全國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強制戒治之男性少年。
(四)少年觀護所:接收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收容之男性少年,兼收苗栗、南投、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上訴男性少年。
(五)少年觀察勒戒處所:接收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指揮執行觀察勒戒男性少年。
(六)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兼收刑期未滿七年之初、再犯男性受刑人為原則。

二、家屬如何辦理領回金錢、保管物品﹖

(一)在所收容人經法院裁定收容之准予責付或交保,則應向該法院辦理責付或交保手續,再向本所洽領保管金錢物品。如收容人未當庭釋放,則還押本所,俟收容人出所時再領回其保管之金錢物品。
(二)收容人金錢物品領回,請攜帶證明收容人身分關係之證件,於上班時間至戒護科辦理,但以本人及其家屬為限。
(三)在所收容人若家屬認為有領回交本所保管金錢物品之必要時,須由收容人親自寫報告,經本所核准後由家屬憑身分證及印章辦理領回手續。

三、收容人接見家屬及發受書信規定

(一)接見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班日)830分至11時及1330分至16時。
2.每月第一個星期日,開放假日接見。

(二)接見次數:

1.強制戒治收容人(含受戒治少年):每週接見1
2.觀察勒戒收容人(含受勒戒少年):每週接見1次。
3.一般收容少年:每日接見1次。
4.受刑人:

(1)第四級受刑人每週1次。
(2)第三級受刑人每週1次或2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1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

(三)接見及發受書信對象:

1.強制戒治收容人: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
2.觀察勒戒收容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一般收容少年:得與親屬、家屬接見,收容少年與友人接見,需由收容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辦理;收容少年得與親友發受書信。
4.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得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非親屬僅得收信不得發信;第三級以上收容人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四、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規定

(一)送入飲食種類及限制:

1.種類: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限制:

(1)受刑人每3日得送入1次。
(2)一般收容少年每日得送入1次。
(3)受戒治人(含受戒治少年):不得送入飲食,但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
(4)受觀察勒戒人(含受觀勒少年):不得送入飲食。

(三)送入必需物品:

1.每一送入者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制1次,並以內衣、內褲、書籍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2.前揭必需物品如以郵寄方式寄入,需由收容人事先申請郵包單後方准予寄入。
3.如送入必需物品數量顯超過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五、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一)為便利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來本所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或於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辦理行動接見或遠距離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因由收容人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1.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患重大疾病者。
2.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3.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身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4.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六、收容人返家奔喪之規定

(一)收容人因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可經由最近親屬或收容人直接以書面逕向本所申請戒護返家奔喪。
(二)申請時請附上死亡證明書、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及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表單在本所網頁下載列印)

七、申請收容人在(出)所證明書

(一)收容人申請在所證明,須由收容人親自書寫報告,經本所長官核准後辦理。
(二)收容人申請在(出)所證明,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收容人家屬代為申請者除上身分證明文件外,須檢附申請委託書至戒護科名籍辦理。

八、受觀察勒戒費用及戒治費用之繳納

受觀察勒戒收容人及受戒治收容人期滿或停止戒治出所,家屬須至總務科出納處繳交勒戒費用或戒治費用,並由出納人員填寫本所統一收據給予收執。

九、醫療及藥物處理

(一)健保門診:自102年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本所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承作健保相關醫療業務,計開設6個科別,包括:家醫科、精神科、牙科、皮膚科、感染科及胸腔內科,提供收容人醫療服務。
(二)公醫門診:本所編制有1位專任醫師,為家醫科專科醫師,提供健保門診以外時間的醫療診治,協助處理所內收容人疾病問題。
(三)戒送外醫:收容人如有不適,立即安排所內門診就醫或由本所專任醫師診療,如果醫師認為有必要時,則戒護至鄰近醫院診療或住院。
(四)送入藥品: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門診用藥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故除3個月內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或經本所醫療專業判定核准家屬送入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入所後逾2週即不得申請送入。
(五)新收健檢:收容人新收入所由本所醫師實施健康檢查,視其病情予以妥適處置。亦會安排收容人照胸部X光及抽血檢查,以了解其健康狀況,發現異常時,安排門診就醫。

十、便民服務

(一)民意信箱:凡對本所有興革意見或反映事項,歡迎至本所網頁投遞「民意信箱」,本所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子女管教輔導:本所設有「林老師專線」04-23803642轉分機283,協助家長解決子女管教之疑難問題。
(三)志工服務:有關收容人輔導、處遇及接見服務等事項,均可尋求志工協助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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