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親(家)屬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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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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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親(家)屬關係認定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親(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本所以調查資料認定,應備文件如下:
1.同一戶籍者:應提供戶籍資料或足資證明設籍同一戶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非同一戶籍者:
(1)親屬:檢具個人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2)家屬:擇一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三、如係為辦理同居人或家屬接見、通信,請於收容人入所時攜入前揭應備文件或寄送收容人後,由收容人向本所提出申請辦理。
四、如有疑問請洽本所戒護科分機(04)23803642轉211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