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藥品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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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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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規定:依法務部矯正署102年07月19日法矯署醫決字第10201668660號函示,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符合上述條件項目後可由收容人家屬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其家屬應填具切結書(由單一窗口服務台現場索取、本網頁下方下載或收容人寄回轉家屬填寫)、備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影印本、藥品處方明細(正或影印本)、完整藥袋、診斷書影印本及寄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到場或郵寄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單一窗口」服務人員協助寄藥人員填寫及收集寄藥相關文件申請,並通知本所醫師或藥師進行審核。
2.如經檢查不符合規定者,將藥品由收容人自備郵資寄回或交由家屬領回。
3.所服之藥品如為本所健保具有或可替代藥品,將安排於所內門診追蹤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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