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放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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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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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凡在本所執行之收容人家屬均可向本所提出申請參訪登記。
(二)、預定參訪日: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上午10:00~10:30止,如遇假日或停止上班日,順延一日同時間辦理。
(三)、應備文件:申請開放參觀,請家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於本所單一窗口或接見室登記,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參觀。
(四)、參訪注意事項:
1. 申請參訪之家屬條件以配偶、子女(限成年)、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限成年)等為主,每次登記人數同一收容人家屬最多以3人為限。
2. 入所參訪家屬應服裝整齊,不得著拖鞋、不得攝影,並嚴禁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3. 未成年人(未滿18歲之青少年)、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
4. 參訪家屬應遵守「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標準程序」之規定。
5. 參觀之家屬,請於開放參觀日,至接見登記處報到。
6. 不符合申請資格之參觀條件者,不予受理。
(五)、為便於解說,參觀人數以30人為限,由本所指派專人引導至所內參觀。
(六)、收容人家屬入所參觀聯絡電話: 04-23803642 轉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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