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本所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31條;準依:
1.監獄刑法第58條第一項
2.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二款規定,如符合保外醫治資格者,由本所逕向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病危通知單(符合緊急保外情況)及病理切片。
(三)、注意事項:保外醫治獲准同意後,本所將儘速通知家屬到當地地方檢察署辦理具保暨出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