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病危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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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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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病危時。
(二)、應備文件:病危通知單(正本一份)、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一份(證明收容人與探視者之關係)。
(三)、應填寫文件:申請書及保證書各一份(至本所領取或本所網站下載),保證書之保證人不可以是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配偶、子女,且保證人須年滿20歲。另外保證書需經保證人管區警察機關審核做身分確認並簽章。
(四)、注意事項:探視日期無法事先告知,且計程車資須由家屬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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