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本人。
(二)、應備文件:身分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份之文件。
(三)、注意事項:收容人家屬需「在所(監)證明」,請先利用接見或寄信之方式告知收容人,請收容人填寫報告。於3個工作天後交由收容人寄回或至本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