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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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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6
  • 資料點閱次數:1783

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9:00 至11:00 及14:00至16:00 間,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所戒護科提出申請。

(二)電話預約:

1.預約方式:至遲於接見日前一上班日16:00前以電話方式洽戒護科承辦人(04-23803642轉211)提出預約,受理後於接見當日,請律師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所辦理接見。
2.預約時段:上午時段  9:00及10:00。
      下午時段 14:00及15:00。
3.每梯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1名收容人,若須接見多人,除第1位預約外,其餘須採現場登記。
4.律師如未能按時依預約接見之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至遲應於預約時段前1小時內,洽戒護科承辦人(04-23803642轉211)取消預約。
5.律師未能按時依預約接見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或遲到30分鐘仍未報到者,累計達3次以上,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本所得不予受理預約申請。

(三) 通訊設備接見:

1.行動接見、遠距接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申請辦理。
2.如律師、辯護人須攜同通譯人員辦理通訊設備接見,請於上述網站確認律師、辯護人及通譯人員皆開通同一接見對象後,由律師、辯護人申請辦理。

二、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 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所查驗。

三、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04-23803642轉211 (戒護科承辦人)

四、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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