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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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注意事項
一、辦理接見登記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班日)及每月第1個星期日(假日接見)。
(二)時間:8:30至11:00及13:30至16:00。
二、接見查詢電話及地址:
(一)電話:(04)23865827或(04)23844696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3號
三、收容人接見限制:
(一)接見次數:
1.強制戒治收容人(含少年):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之規定,每週接見1次。
2.觀察勒戒收容人(含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之規定,每週接見1次。
3.一般收容少年:每日接見1次。
4.受刑人:
(1)第四級受刑人每週1次。
(2)第三級受刑人每週1次或2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
(5)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至星期六止,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接見對象:
1.強制戒治收容人: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2.觀察勒戒收容人: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3.一般收容少年:得與親屬或家屬接見,收容少年之友人須由收容少年之父母陪同;學校教師或安置機構之社工人員,辦理接見時,請攜帶相關證明證件,經確認後,始可辦理接見。
4.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三)接見時間:
上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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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登記截止時間 |
接見時間 |
接見登記截止時間 |
接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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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
9:00-9:30 |
13:50 |
13:55-14:25 |
9:35 |
9:45-10:15 |
14:35 |
14:40-15:10 |
10:20 |
10:25-10:55 |
15:20 |
15:25-15:55 |
11:00 |
11:05-11:35 |
16:00 |
16:05-16:35 |
附記:人數過多時,則接見梯次時間視情況調整
(四) 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
1.金錢部分:
(1)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支本票為限。
(2)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1次,每次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新臺幣10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3)以寄入方式送入金錢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2.飲食部分:
(1)受刑人及收容少年:種類限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受刑人每3日1次,收容少年每日1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2)受戒治人(含受戒治少年):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
(3)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3.必需物品部分: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1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但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所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3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1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3本為限。
(4)信封50個、信紙100張、郵票總面額300元、筆3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3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上開送入必需物品建議依收容人實際需求向機關提出申請後再予送入,以避免造成浪費;以郵寄方式寄入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方可寄入。
(五)送入藥品之限制:
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本所醫師同意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本所醫師檢查後送入。
四、辦理接見注意事項:
(一)辦理接見時請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駕照)。
(二)收容人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請攜帶戶籍騰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
(三)未領有身分證之少年及兒童請攜帶戶口名簿及健保卡。
(四)本所每次辦理接見人數以3人為限,得攜帶12歲以下之家屬(不納入人數限制);民眾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如因人數限制無法於同梯次接見,得另外申請增加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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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pdf117 KB 111-05-06 下載次數: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