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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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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的相關規定(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0
  • 資料點閱次數:7878

低收入戶的相關規定(二)

 

  • 社會救助法最近一次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條文內容,以下茲將低收入戶之申請及資格審核進行介紹:

 

一、家庭應計算及排除人口範圍如下:

(一)應計入: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不列入: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小叮嚀:

※ 低收入戶所指之家庭非僅指戶口名簿上的戶,而是包括上述人口範圍。

※ 依法令規定,入獄者不得享有任何社會福利。因此,上述規定中已將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排除於低收入戶所應計算之家庭人口。故若是自己一人無其他共同生活者,事實上是無法申請為低收入戶的。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領有低收入戶家庭證明者,得辦理免繳戒治(勒戒)費用。由上述情況可知,係指受戒治(勒戒)人之家庭為低收入戶,而非受戒治人本身為低收入戶者。故若您的家庭符合申請條件須將其在監證明附於申請文件中,如此方能排除人口之計算,且亦不屬於低收入戶之人口。

二、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小叮嚀:

※ 有工作能力者,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 以民國111年台中市為例,該市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新台幣15,472元,不動產依公告現值則不得高於新台幣356萬元,動產每人每年存款加投資等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75,000元,其中汽車若為最新國產車須超過6年、進口車則須超過10年。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新台幣23,208元,不動產依公告現值則不得高於新台幣534萬元,動產每人每年存款加投資等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112,500元,其餘同前述。

 

※ 上述申請應備齊最近三個月內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主管單位審核。

 

 

【備註】如有其他疑問請參考如下網址: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72-5035-103.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與社工司Q&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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