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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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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的相關規定(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0
  • 資料點閱次數:2417

低收入戶的相關規定(一)

  • 何謂低收入戶:

    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而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總收入之規定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標準:

    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前項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人口範圍:

1. 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
3.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

  • 申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 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印章。
2. 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3. 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 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 受理申請單位:洽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所辦理。

【備註】如有其他疑問請參考如下網址: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72-5035-103.html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與社工司Q&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8
(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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