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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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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之「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全文,敬請家屬及民眾配合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8
  • 資料點閱次數:37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14930日法矯署安字第114040124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有關「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業經法務部於114919日法令字第11430503570號令修正發布, 並定於1141219日正式施行。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

(一) 增訂本辦法之用詞定義,明訂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以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各項便民措施。(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修正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以貼近收容人及送入人實際需要,並維護機關秩序或安全,減少食品業者為競銷外界送入飲食,衍生不當利益輸送及衝突。(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以免影響收容人健康。(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期使外界及收容人可預見知悉,減少送入爭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機關限制或禁止外界送入飲食及財物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04-23844696或接見室04-23803642分機160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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