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暨少年觀護所待領物名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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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0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 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清冊詳如附件。
- 應受發還人自告知日起六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所總務科請領,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如有疑問請洽總務科承辦人,電話:04-23803642,分機113。
- 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繼承人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 自本公告日起,經限期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其物歸屬國庫或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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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戒治所待領物品清冊.pdf526 KB 112-02-10 下載次數: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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