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所(含少觀所)收容人待領金名冊一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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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0-82條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00500327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 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名冊詳如附件。
- 應受發還人自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電洽總務科金錢保管承辦人(04-23803642分機126),經身分比對無誤後,請提供本人匯款帳號,俾便辦理入戶匯款或購置郵政匯票寄發。
- 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繼承人依說明事項二辦理。
自本公告日起,經期限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款項歸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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