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公告發還本所暨少年觀護所待領金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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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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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0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名冊詳如附件。
二、應受發還人自告知日起六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所總務科請領,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
身分證及印章。如有疑問請洽總務科,承辦人電話:04-23803642,分機126。
三、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繼承人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四、自本公告日起,經限期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將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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