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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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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常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5
  • 資料點閱次數:11714

常見問與答

一、到底什麼是「強制戒治」呢?

自八十七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政府便將使用毒品者,認定為同時具有「病人」及「犯人」雙重性質的病犯」,希望藉由進入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協助其戒除毒癮。吸毒遭查獲後,會先到勒戒所進行觀察勒戒,若被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被裁定入戒治所強制戒治,以協助戒除毒癮。

二、在戒治所內要做什麼?需要多久的時間?

戒治處分之執行是以「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為根據,將戒治處遇分為三個階段,依序實施戒治,在這些階段開始前,我們還會先進行新收調查(約二週),以對受戒治人有初步的了解,並建立個人檔案。接下來即進入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等三期的戒治處遇。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會超過一年。

三、戒治處遇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戒治所內的生活目前都是以上課為主,但所方會將戒治處遇分成三個階段,依各階段來排定適合受戒治人的課程,內容的重點在於重新培養受戒治人的體力及毅力、激發戒毒的動機、建立正確的健康觀念等,這都是希望受戒治人在結束戒治處遇後,能夠真正地回歸社會生活。現將三期的重點說明如下:

()、調適期:本期處遇期間為四週,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的體力及毅力,增進戒毒信心。

()、心理輔導期:本期處遇期間至少十二週,重點在於激發受戒治人的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並協助戒除毒品之心理依賴。

()、社會適應期:本期處遇期間至少八週,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的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並協助復歸社會。

四、在進入戒治所後,到底要繳交多少戒治費用?

受戒治人在進入戒治所後,需繳交戒治費用,戒治所是從受戒治人的保管金中扣繳,但若是自首或是貧困無力負擔者(貧困者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則不在此限。關於戒治費用,其實包含很多部分。例如伙食費每月約2010元,授課鐘點費每月約660元,書籍費用每月約130元,尿液篩檢費每次200元,藥品材料費每月300元。故受戒治人每月戒治費用約3300元,若受戒治人該月未進行尿液篩檢,則該筆費用將予以扣除,參加技能訓練課程者,另收技訓材料費每日11,依課程日數計算。

五、若想要會客、寄信,是否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呢?

受戒治人在進入戒治所後,可以和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等)會面(每週限一次)及發收書信(每週一次),但若有妨礙戒治的執行則會加以限制。飲食(例如會客菜)不得送入,但是農曆過年、元月一日、元月二日、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可依規定辦理送入飲食。另外,本所為方便家屬會客,亦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開放會客登記。

六、在戒治所內有什麼特別的事項應該遵守嗎?

目前戒治所內有些規定是希望同學遵守的。現將這些規定一一說明如下:

()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的行為。

()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的行為。

()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的行為。

()守分守己,不得有爭呼鬥歐或脫逃、強暴的行為。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靡的行為。

()端正生活,不得有飲酒、賭博或紋身的行為。

()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禁品或私自傳遞書信行為。

()保持整潔,不得有破壞或塗抹污染的行為。

()其他應行遵守的行為。

七、若是違反規定會有什麼處分嗎?

受戒治人若是違反所內的規定,則會以違規論處,且若於處遇階段期間違規,且其成績被評定為不合格者,將於該期繼續戒治。另將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放在附錄中,希望受戒治人能遵守各項事項並遵守生活紀律。

八、在戒治所內成績是如何考核的?

在戒治所內將依受戒治人的參予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考核依據。若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會議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九、要怎樣才算完成戒治處分?

受戒治人在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在所方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時,將相關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命令或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十、臺中戒治所收容人如果生病,能否受到良好的醫療照顧?

()、本所自102年始開辦健保門診,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承作,常設門診為家醫科(星期一、星期三及星期五上午),精神科(星期四上午),牙科(星期五上午),皮膚科(每日一診),胸腔內科及感染科(每月診)。

()、本所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有一專屬戒護病床,以供住院之用。

()、如果經醫師診視需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則戒護外醫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門診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本所有專任醫師,具家庭醫學科專科資格。提供收容人健康檢查及急診醫療處置。

十一、收容人自費外醫之醫療費用無法繳納之處置?

()、依本所辦理收容人因病外醫費用結報流程規定,收容人就醫返所後,倘無力繳納(急診、住院、手術)治療費用者,本所需3次函文通知家屬儘速繳納。

()、若其家庭經濟拮据困頓而無力繳納者,其家屬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或鄉鎮公所或村里長清寒證明,經本所與提出證明書單位聯繫佐證及家庭訪視,確認該家境誠屬清寒後,再由收容人提出申請重病醫療補助報告單陳核,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檢附相關資料陳報法務部申請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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