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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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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公告發還本所暨少年觀護所待領金名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7
  • 資料點閱次數:32

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80條至82條。

二、羈押法第72條至74條。

三、法務部矯正署110121日法矯署勤決字11005003270號函頒「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業務辦理提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1.應受發還人因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名冊詳如附件。

2.應受發還人自告知日起六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所戒護科請領,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如有疑問請洽戒護科承辦人,電話:04-23803642,分機126

3.應受發還人已死亡者,請繼承待領金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與被繼承人之證件至本所代領。

4.自本公告日起,經限期通知滿六個月未申請發還者,依法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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