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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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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6
  • 資料點閱次數:13271

預約接見須知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二、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預約接見申請要件:

(一) 一般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1次以上者為限。

(二) 通訊設備接見(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7條規定:

1.家屬或最近親屬(受觀察勒戒人僅限直系血親),未便至機關接見者。
2.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3.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4)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5)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四、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

(一) 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現場預約: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8:30至11:00及13:30至16:00,至本所接見室窗口辦理。

(二) 一般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電話接見之網路預約: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辦理。

(三) 一般接見電話預約:撥打04-23865827辦理。

(四) 遠距接見電話預約:撥打04-23803642轉199辦理,限曾在本所辦理1次遠距接見以上者。

五、預約接見申請期間如下:

(一) 一般接見,自接見日前7日起至前2日15:00前提出。

(二) 通訊設備接見:

1.上開第三點第(二)項第1、2及第3款之第(1)至第(3)目、第(5)目,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2.上開第三點第(二)項第3款之第(4)目,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提出。
3.上開第三點第(二)項第3款之第(6)目,依實際需要提出。
4.前項各款之截止日,受理申請至當日15:00截止。

(三)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1上班日截止。

(四) 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五)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

六、預約接見取消及相關限制:

(一)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00前以電話、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取消預約。

(二) 上開所稱之前1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三)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1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四) 除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矯正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程序。

(五) 一般接見申請人完成報到手續後,矯正機關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其接見梯次。

(六)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本所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七) 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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