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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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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文宣】民法親屬編修正「子女從姓」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3
  • 資料點閱次數:1542

※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1)。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2)。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3)。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4)。」

※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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